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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奖惩制度
团委 2018-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工作手册》,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奖励制度

第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

(四)能够自觉维护学生会团结、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任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四条 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以部门为单位向主席团提交评优申请;

(二)     主席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评优通知;

(三)     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评优工作会议;

(四)     每次评优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评优工作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为有效会议,讨论本部门人选,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表决较多通过者,通过部门推荐,上报组织部审核,自律部负责评优会议的监督工作;

(五)自接到推荐之日起,办公室应在五日个工作内向团委提交评优申请。

第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是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惩戒制度

第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浪费学生会资源;

(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七)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

(九)以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

(十)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学生干部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撤职、开除。

 第十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学生干部违纪的,应当由主席团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主席团认为对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五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主席团批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与评优、推优。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记过,四个月;记大过,六个月;留职察看,七个月;撤职,九个月。法定假日计入处分期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