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单位、各学生社团:
为进一步完善社团管理机制,根据团中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校团字〔202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共青团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而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经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努力成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成立与注册
第四条 校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凡社团的成立、更名、合并、注销等均须报校团委审批。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二)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且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至少1名校内指导教师;
(四)有符合社团宗旨的特色活动,且具备开展社团活动的基本条件;
(五)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原则上挂靠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六)有规范合理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全称须冠以“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七)社团业务性质、名称、宗旨等不与已有社团类似。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方案。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二)指导教师确认书;
(三)挂靠单位确认书;
(四)社团发起人名单。
第八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类别、宗旨;
(二)社团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社团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负责人及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程序和权限;
(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社团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七)其他需要由章程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的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或筹备组织依照上述条件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招新前填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经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全部材料报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
(二)报请成立的学生社团需聘请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
(三)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报校团委;
(四)校团委收到初审意见后两周内,作出审批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以及老乡会等区域性学生组织。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由社团发起人筹备组织招收会员,筹备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举社团理事会成员及社长,并报挂靠单位审批,报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备案;
(二)制定工作计划;
(三)通过社团章程;
(四)决定其他有关社团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年审内容需包括以下材料:
(一)社团成员构成;
(二)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三)年度活动清单;
(四)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五)挂靠单位意见;
(六)财务状况;
(七)有无违纪情况等。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与学校已有社团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社团挂靠单位审批,挂靠单位审批同意后报校团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专业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和活动内容,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指导,确保社团活动的专业性和创新性,指导社团制定学期或年度的活动计划,确保活动有序进行,并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协助社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社团规范化运作,关注学生社团成员的心理健康状态,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引导正确价值观,确保社团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社团的持续发展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行政管理教师主要职责: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统筹支持学生社团工作计划制定、负责人培养、社团活动审批、经费审核报销、材料梳理保存等行政管理工作。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协同专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院党总支及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原则进行。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老师均须为中共党员。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专业指导老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团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奖励。将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考核优秀的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社团章程,均可申请自愿加入。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
(二)每学年初进行会员注册;
(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工作;
(四)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社团的有关会议、各种活动等会员待遇;
(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有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社团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社团会员。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不服从管理、不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等,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学校建立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负责人担任委员的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校团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社团及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的成立、注销、解散等;
(二)审批社团印章、徽标、旗帜等;
(三)审批社团重大活动、跨校社团活动等;
(四)指导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工作,任命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干部;
(五)开展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活动的考核与评选。
第二十七条 挂靠单位。挂靠单位是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社团社长推选及其他理事会成员的任命;
(二)社团行政管理老师和专业指导老师的选聘与考核;
(三)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组织、认证等;
(四)社团经费的支持、审批与监管;
(五)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
(六)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是协助校团委做好全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与协调工作的学生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全校社团的学年注册、考核评优等;
(二)统一登记新会员;
(三)监督与核查社团财务与资产;
(四)汇总社团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规划与学分认证;
(五)组织协调社团文化节等活动;
(六)完成校团委交办的其他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是:
(一)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计划、总结等;
(三)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五)其他应该行使的权利。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条 临时党支部(团支部)。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理事会。社团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权利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一般每学年秋季开学时改选一次,设社长1名,副社长1-2名,理事3-4名。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社团章程;
(二)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招收新会员,并在指定平台完成新会员注册;
(四)提出对违纪会员的处理意见并上报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
(五)主持社团日常工作,负责社团内部的财务管理;
(六)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社长。社团设社长一名,全面负责社团各项工作,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决定社团重要事务和社团干部提名。基本条件如下:
(一)参加社团一年以上的会员;
(二)原则上要求为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三)政治素质过硬,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工作能力较强;
(四)模范遵守法规、校纪,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五)学习成绩优秀,且综合成绩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社长应为中共党员。
第六章 社团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指社团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干部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鲜明、组织能力突出、模范遵守法纪,贯彻执行社团章程;
(二)有适应社会工作需要的兴趣、爱好或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同学和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四)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社长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产生。任期届满的社长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做好工作交接,并接受离任财务审查。
第三十六条 除社长外的理事会成员在社团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提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团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等评比表彰活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照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十九条 社团招新:每学年初校团委统一安排社团招新工作,各社团不得违规招新。品牌社团、入驻双创中心社团、十佳社团可根据社团发展情况,每学年申请一次补招,补招时间由团委统一安排。社团招新后应及时填报《新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并在指定平台进行新会员注册。
第四十条 社团注册: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社团负责人到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进行注册,提交《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表》,两个月内未注册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解散。
第四十一条 印章、徽标、旗帜:
(一)印章:由社团按要求提交印章样图,经校团委审定后统一制作,严禁私刻印章。社团印章由挂靠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须经社团指导老师同意,并严格使用登记手续;
(二)徽标:由社团组织设计并报校团委审定后使用,设计要求体现宗旨、美观大方、标识鲜明;
(三)旗帜:由社团提交设计方案并报校团委审定后方可制作,社团旗帜由各社团专人统一保管。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各个社团需配备行政管理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挂靠单位须聘请思想觉悟高、具备行政管理能力的教师、干部担任该单位社团行政管理教师,另聘学术造诣深、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干部担任社团的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切实履行指导职责,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四十三条 会议组织:原则上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定期召开社团社长会议,每学年举办不少于1次社团干部培训班;各社团每月至少召开1次理事例会。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归档材料(含电子版)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图片、认证资料、新闻报道、表彰奖励等,要求及时、规范、完整。
第八章 社团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活动要紧紧围绕社团宗旨,以会员成长成才为目标,以社团品牌活动为依托,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申请开展。鼓励学生社团承办学校主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六条 社团活动申请流程。社团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书,包括活动的主题、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内容、预算、安全保障措施等。社团负责人应在活动开始至少七天前通过学生社团管理系统进行活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活动预算表、活动通知文件,开展院级、校级活动上传的通知文件中,社团应为承办或协办单位。
第四十七条 社团活动审批流程。社团活动审批在学生社团管理系统中进行,各单位审批人审批活动时应加强对社团活动的监督,确保社团活动符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审批过程负责。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社团级、院级活动:学生社团负责人→专业指导教师→行政管理教师→挂靠单位党总支副书记/行政单位负责人,并报校团委、保卫处备案。
(二)校级活动:学生社团负责人→专业指导教师→行政管理教师→挂靠单位党总支副书记/行政单位负责人→校团委→保卫处。
第四十八条 活动管理:
(一)活动规划:每学年初,各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和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经挂靠单位审批后,报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和会员需求,突显特色,打造品牌,社团活动每学年不低于2项,且须按要求向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申报下一学年的整体活动规划,原则上没有纳入规划的活动不得进行学分认证,经审批的活动应通过一定途径向会员公开发布;
(二)活动组织:制订实施方案,下发活动通知,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开展活动,并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总结认证: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及学分认证汇总。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举行涉及宗教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九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学生活动专项经费,须保证专款专用。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物品设备应记入社团资产账目,数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会费。
第五十二条 社团解散或注销时,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财物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校团委书面报告。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社团财产,退会或除名会员自动丧失社团的财产请求权。
第十章 宣传及刊物
第五十三条 社团宣传指各社团在校内外发布的横幅、海报、通知、启事、通讯稿及社团刊物等宣传告知性材料。
第五十四条 社团张贴海报、举办展览、悬挂横幅、新媒体运营等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等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社团活动所有宣传物品须符合《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校内宣传设施、宣传物品》(校党宣字〔2021〕16号)文件规定,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报经挂靠单位和相关部门批准。线下宣传须在学校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第十一章 考评与表彰
第五十六条 实行社团学年考评制度,定期评选“十佳社团”“品牌社团”等,并予以表彰。
第五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社团不得评优:
(一)每年开展活动少于2次,或活动明显不符合社团宗旨的;
(二)实际会员数少于50人的;
(三)不配合团委监督管理的;
(四)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社团”:
(一)未办理学年注册登记,或不参加学年考评的;
(二)一学年未开展社团活动的;
(三)财务、会员等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招新、收费的;
(五)不配合团委监督管理且预警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社团”,将予以社团注销预警,观察一学期后仍不改正的,予以注销。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直接予以取缔。
第十二章 变更与注销
第六十条 社团如需变更名称、宗旨等事项,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批,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
(一)同时符合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况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实际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
(四)合并或没有存在意义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被注销或解散的社团,应当于两周内将社团印章、财务清算处置报告上交校团委。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社团挂靠单位、校团委下属学生社团管理组织、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办法》(校团字〔202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